南召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南召县位于豫西南,北靠伏牛山,南临宛襄平原,古有“北扼洛阳、南控荆襄咽喉”之称。夏商时属豫州,秦时置雉县,唐时为向城县,明成化十二年置南召县至今。全县总面积2946平方公里,辖16个乡镇,62万人口。气候属暖温带与亚热带交汇区,光照充足,降雨充沛,四季分明,土地肥沃,河流纵横,南北动植物汇聚。地上地下资源十分丰富,现已查明的矿产资源有大理石,黄金、铜、铅锌、百云岩、石英、海泡石等14种,地上资源有辛夷、柞蚕、杜仲、银杏等上千种。尤以柞蚕、辛夷、花生为最,在全国和省内都有很大影响,以丝毯、大理石、叶类加工等为主的创汇业发展很快,全县创汇额连续5年居河南省县级之首。近年来又至力于发展食用菌,网箱养鱼、畜牧养殖等主导产业,带动县城经济的快速发展。地理坐标为北纬33°12′-33°43′,东径111°55′-112°51′。境域东西长约95千米,南北长约62千米,总面积2933平方千米(简册)/2946平方千米(当地政府网站)。总人口60万人(2002年)。共有满、回、蒙古等少数民族成分22个,约2.8万人,约占全县总人口的4.6%。